或贈款的境外 資助;
國際商業交易(例如出口和進口的商品和 服務);
銀行存款在外國 貨幣;
國際籌資 交易;
交易在外國貨幣進行基於現行法律和條例(如任何企業在外國貨幣進行的銀行;在交易的小學和中學對証券市場的政府發出的在外國 貨幣).
請 注意,但是,任何額外的活動有關的出口或進口的貨物(包括活動使用船隻、飛機、或其他運輸方式,例如停泊的船隻在港口、裝卸貨櫃,臨時儲存貨櫃港口,和泊車的飛機在機場)是無法歸類為“國際商業交易",因此,受強制使用 盾.
豁免 的協定
以前,發布前的方案17/2015,第23條(2)的貨幣法律可以被理解為一個載有豁免的要求根據第21條(1)的貨幣法,,因此,如果贍養費支付人及受贈人已以書面形式同意支付條款在一個貨幣以外的貨幣盾,這種交易將可獲得豁免,這種使用的另一種貨幣的交易,並不違反本法。 (請點擊這裡進入我們客戶早些時候提醒有關貨幣法-2011年十一 月)
財務 項目
2新印度尼西亞銀行條例有關強制使用盾在印度尼西亞april2015
,但看來,方案17/2015澄清,該項豁免隻適用於
為:
A 。協定有關交易豁免強制使用
盾,提到的方案17/2015年;或
b。協定為“戰略基礎設施項目”,已獲得
批准從 Bi.
“戰略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運輸基礎 設施
(包括 機場服務、港口服務,和鐵路設施和
基礎設施、道路、將、喝水基礎 設施,
衛生 基礎設施、電信和信息
基礎設施、電力基礎設施,以及石油和天然氣基礎 設施,
由境外借款從雙邊和多邊 機構
(如 國際金融公司、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國際協力事業團、非洲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或如果借款的形式,在一個
銀團貸款,這些機構的貢獻超過50%)。 在這種
個案、聲明書從有關政府部門或政府
機構必須獲得有關這些項目(述明,該項目是
事實上戰略基礎設施 項目).
其他 書面協議的非現金付款或結算所作的義務
在外國貨幣前七月一日1 2015年之前將仍然是有效的到期的
這些協定。 沒有豁免適用於擴展或
修訂這些 協定.
進 一步規定和效力的方案17/2015
進一步的詳細規定執行的方案17/2015年將
載列兩份通告 信.
從31日的規例》是有效2015年。 不過,強制性
使用盾,而非現金交易隻會成為有效從
1 2015年七月一 日.
制裁
任何不遵守強制性使用盾,而非現金
交易將會受到制裁的形式的書面警告
和罰款(最高的1元盾)以及禁止
正在參與付款 交易.
任何未能使價格行情報價盾,或任何未能提交
任何報告/資料/數據要求的遵守情況
與畢這新規例,將會受到行政制裁的
形式的警告 信.
畢也可以作出一項建議,有關當局,他們
採取任何必要行動,就不遵守情況(包括
的建議,撤銷有關商業牌照或停止
商業活動有關的商業 實體).
無疑 地,這項方案將需要某些調整,做業務在
印度尼西亞。 在今後幾個星期,我們預計,將會討論什麼
種調整是必要的。 如在任何新規例中,有將
問題和問題,需要提高至畢。 我們會繼續監察
討論這個議題,並提供進一步更新客戶端,這提高警覺。
正在翻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