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責任的各部委和省級人民委員會組成的質量管理的建造工程根據第37號法令第209/2004/ND-CP
第1條。
建設部的責任,參與履約的統一管理陳舊的建造工程質素
1。 發行和指導法律文件的質量管理的建造 工程.
2 。檢查和促請國家管理的質素的建造工程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地方行政部門;檢查遵守法律規定的質量管理的建造工程的組織和個人;在必要時提出的處理,並處理,違反規定的 質量.
3 根據法例。 指導,組織或指定顧問組織,都能評估的質量或事件的建造工程的要求,總理、地方、部門、部級機構或分支 機構.
4 。 每年或不定期地審查和報告的質量和質量管理的實際的建造工程,全國的 總理.
要求美國國務院的質量評估的建造工程須協助建設部部長在履行上述 責任.
第 2條.
責任的各部和部級機構對質量管理的建造工程
1。 各部負責管理的專門建造工程,包括工業和貿易部,該部的農業和農村發展和運輸部,應與協調的建設部在管理的質素的專門建造工程 全國.
2 。 的能力,作為投資deciders,各部和部級機構應採取的主動行動,檢查和協調與省級人民委員會組成的視察遵守法律規定的質量管理的建造工程對那些在其管理的 省.
3 。 每年六月前半年期報告(15)和以前的年度報告)(十二月15日它們應審查和發送報告的形式,根據載於附錄1至本通告(不翻譯本),該部的建筑質素和質量管理下的建造工程的 管理.
正在翻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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