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組織和個人擁有住房,利用房屋和參與住房相關交易在 越南;
3 。 國家住房管理機構在所有 各級.
4 。 組織和個人沒有提到的第1、2和3的這篇文章,但參與房屋有關的 活動.
第 3條。
在本法令條款的解釋,該條款如下解釋 如下:
1 。商業樓指一個房子的一個組織或個人的任何經濟部門為出售或租賃,滿足市場需求和市場機制 下;
2 。社會樓指一個房子的國家或一個組織或個人的任何經濟部門為出售或出租或租賃-購買的一個主題確定在第53或54《住房法》和本法令的國家-訂明 機制;
3 。官方責任意味著一家的房子租給一個國家的人在界定第60條《住房法》和本法令雖然他/她的辦事處根據《住房法》和本 法令;
4 。 城市別墅的手段(或一個獨立式屋宇興建建筑物原來作為一個房子,但目前用於另一個目的),其自己庭院花園、柵欄和入口,不超過3層(不包括樓梯頂、閣樓和地下二樓)和至少3方期待著在庭院或花園,建立在一個面積不超過50%的總土地面積,座落在一個功能區根據一個城市總體規劃批准的一個主管 當局;
5 。 公寓房子的手段與2或更多故事,通道,樓梯和一個系統的基礎設施工程,共同使用的許多家庭和個人。 每一個公寓的地區在私人擁有的家庭或個人和投資者和地區根據共同擁有其 業主;
6 。租賃-購買一個社會內部的手段預先支付一筆錢由承租人的錢購買人的房子,在商定的租賃-購買合同,他們將支付應付款額的餘下的一個租住在一個月或定期基礎。 的期限屆滿後的租賃-購買時期,-購買者的住房承租人已全數支付租金將獲批予房屋所有權証的一個國家主管 機構.
正在翻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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