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發展
第一、房屋發展項目
第4條.
類型的房屋發展項目
房屋發展項目可在以下兩 種:
1 。房屋發展項目投資的目的,在建設一個系統的技術和社會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住房和其他建筑師的作品根據核准的總計劃(以下統稱為住房地區發展項目-級-i)根據項目的技術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等級-我投資者,雖然房屋和其他建筑師的作品(級-II)計劃是按職等內置-I或II級 投資者;
2 。 房屋發展項目,目的是在建設投資隻有一個獨立的住房或一個工作組的房屋工程,其中也包括工程多種用途而言,房屋、辦公室、商業及服務中心(以下統稱為房屋多種用途的土地用途)領域提供的技術基礎設施系統(級-II項目在住房領域發展項目在第1條界定的這篇文章或在新的城市中心)或獨立房屋發展項目的翻新城市中心(以下統稱為房屋發展項目)。
第5條.
1所需的房屋發展項目。 在投資前建屋(包括房屋也在新的城市中心,投資者應要求國家主管機構批准其投資(除非競標,選擇投資者需要根據第14條,這項法令)和組織制定的。評價和核准的住宅發展項目根據《住房法》,這項法令和有關 法規.
2 。 在制訂房屋發展項目,投資者應制定和提交給主管人的委員會的地方,這些項目的實施將為批准1:500-規模的詳細工程計劃的建設規劃法例,除非1:500-規模詳細工程計劃已獲批准的項目地區和投資者提出任何調整,或是不需要工作,這些計劃根據該法對建筑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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