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1條一般規定。 規管範圍和科目的應用
1。 的規 範:
A )本通知闡述了一些規例就建筑質素管理根據該法令第15/2013/n-CP,適用於該等建筑工程資助的所有資本 來源;
B )該規例檢查、評價、批准的工程,獨立房屋的質素管理,和有關規例》的規定,在其他通告的建設 部.
2 。 科目的應用
越南或外國組織和個人參與的質量管理,在 越南.
建設 工程第2條。 負責建筑質素管理的投資者、項目管理局,或項目管理顧問
1。 投資者是負責組織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包括調查、設計、建造、接受、和保証,包括:
a)挑選有能力承建商,並根據採取建設的任務;接受分承建商參與建設任務的建議的一般承建商按照 合約;
b)監測的建筑質素調查和設計,根據第13條、第18條、第21條,該法令第15/2013/n-CP,和有關規例》在這份 通知;
c )監測的建筑質素的法令,根據第24條第15/2013/n-CP及有關規例》在這份 通知;
d)進行評估和接受按照第31條,該法令第15/2013/n-CP及有關規例在本 通告;
dd )提供建筑保修期內根據第五章,該法令第15/2013/n- CP;
e )維持建筑物文件按照第28條,這一 通告;
g)處理意外按照第六章的法令第15/2013/n-CP及有關規例》在這份 通知;
h )符合要求的國家機構負責興建的建設進程 期間.
2 。該法律代表的投資者可代表該項目管理局(管理)或直接的項目管理顧問公司(雇用項目管理顧問)採取一個或一些任務在第1條的這篇文章,除了:批准的工程,並評估的基礎上邀請投標書、核准和選擇承建商,招標結果評估結果進行評估或 批准.
3 。 投資者應提供指導、進行檢查和採取負責的表現時,投資者代表項目管理局的項目管理局。 該項目管理局是負責向投資者和法律的任務和應享權利下放的投資者。
4。在那裡的投資者HiRes項目管理顧問,該代表團的任務,該項目管理顧問必須指明的建設。 投資者負責檢查和監督執行的項目管理顧問的合同。 該項目管理顧問公司的投資者和法律責任,履行合同協定。
5。如果投資者進行的工程和建設工作,投資者應建立一個建筑質素管理處的設計部從獨立和建設部監測建筑質素與根據本條第3 條.
。責任,根據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採購和建筑(EPC)合約或工程建設(歐共體)合同
1。 投資者並不直接管理的建筑符合資格,並須承擔的任務 如下:
a )指明的工程 任務:
b)挑選的一般承建商的能力和比較的一般與承建商的投標;任命分承包商的許可情況下,按照有關建筑 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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